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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 2000-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本市“基本医疗服务工程”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工作。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2000年6月9日)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建委、市教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中医管理局、市残联、市老龄协会: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具有综合性和连续性,经济方便的卫生服务模式。为全面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建立与首都经济建设同步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展卫生服务,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市、区政府和街道三级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行业主管、社会参与、财政支持,多方筹资;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努力扩展卫生服务范围,引入竞争机制,做到低成本、广覆盖、高效益、方便群众;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提供综合服务;坚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区发展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到2001年,在全市各街道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率达到规划的90%以上;完成部分骨干二级医疗机构向地区性医疗服务中心的转换;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适宜、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2年,初步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和各专业预防、保健机构为技术依托的分工合理、联系紧密、协调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到2005年,建立起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具有首都特色、全国一流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的指导意见》,对现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体制改革、资源重组和改造,将原有的三级医疗服务机构转变为两级服务机构。一、二级医疗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其它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转换。大型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三级医院和骨干二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定点协作支持关系。每个街道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各类基层医疗机构转制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 
  三、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工程” 
  (一)规范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及相应的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用药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指导。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推广“三个一”社区基本服务措施,即建立一份居民个人或家庭健康档案、发放一张健康服务卡、提供一条服务热线(包括电话咨询、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网上查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大型综合医院建立起定点协作关系。大型综合医院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完善双向转诊的机制。市、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将预防、保健工作落实到社区。 
  (三)开展老年健康保健服务。为社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开展老年人家庭病床服务,实行老年人“三优先”(优先就诊、优先出诊、优先建立家庭病床)服务。2001年前,每个城近郊区要建立一所老年护理保健院,并建立老年人家庭医疗与急救呼叫信息服务网络。2002年前,形成以北京老年病防治研究所为技术指导中心,以北京老年病院和各区(县)老年护理保健院为骨干,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依托的老年健康服务网络。 
  (四)大力推进社区健康促进工作。加强以高血压病为主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管理。对高血压病人实行“医患合作”管理模式,实施非药物干预和药物干预相结合的综合措施。逐步开展冠心病、脑卒中、糖尿病和肿瘤等慢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社区健康教育。针对高危人群开展控烟、限酒、指导合理营养膳食、健身活动等干预活动。推广使用健康教育处方,使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健康教育目标考核要求。加强社区精神卫生管理与病残康复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开展整体人群精神卫生健康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开设心理咨询服务,指导可康复性偏瘫、脑瘫病人进行系统康复训练。 
  (五)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依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规范管理与考核标准》规范服务行为。社区医生要与居民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家庭服务合同制度,形成“首诊负责”关系,保证服务质量。2003年前,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达到规范管理的考核标准。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创建文明行业。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格。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全市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起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加强社区医务人员培训,实现达标上岗。全面落实《关于北京全科医学培训工程的实施意见》,2001年前,建立市级临床教学基地15至20个、社区卫生实习基地16个,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实施“百、千、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2003年前培养100名中青年全科医师骨干及200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干部、认定1000名全科医师执业上岗服务资格、完成1000名在职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和1万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全科医学转岗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逐步实现达标上岗,到2003年,达标人员达到85%,2005年达到100%。鼓励具有中、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的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积极组织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志愿者队伍。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市、区政府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区县政府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到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分工明确,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条专块统”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职能,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站点规划、社会动员等工作。要把社区卫生服务作为考核街道、居(家)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社区服务示范城区、街道、居(家)委会的必要条件。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人事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师资格标准,完善继续教育规章制度,形成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中心主任负责制。将医务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收入分配和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挂钩。引导大型医院优秀医务人员向社区流动。 
  (三)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社区卫生服务、医疗保健工作的投入。今后三年内,各区县政府每年对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工作的投入不低于每万人5万元。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补充实行以奖代补,对建设和管理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经考核后给予奖励。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四)加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由市计委牵头,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十五”期间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社区老年护理保健院统一进行建设和改造,使其服务设施与功能相适应。街道办事处应无偿或平价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区时,应合理配套和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并由区县政府负责监督落实。 
  (五)建立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管理体系。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调整大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医药费个人自付比例。 
  (六)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市计生委、市残联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服务。民政部门要在政策和经济上支持优抚对象享受社区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任务指标(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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