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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2000]8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就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附件1),可提出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 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 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调整。 
  五、这次认定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等 
  ⒉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略) 
  附件1 
 
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⒈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⒉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⒊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⒈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⒉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⒊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⒋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⒌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⒈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⒉各项管理制度。 
  ⑴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⑵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⑶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⑷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⒊控制医疗费用措施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⒋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⑴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⑵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⑶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⑴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⑵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⑶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⑷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⒈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⒉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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