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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社医发[2000]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做好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准备工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医疗经费由医疗机构定额管理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指标和考核指标,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二、享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4、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三、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四、本文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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