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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01 生效日期: 1986-09-0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认真研究了各行对《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的修改意见,并根据各行意见对原稿作了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暂行责任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合理使用流动资金贷款,提高经济效益,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责任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办法,发放、管理、收回贷款,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从事审查、核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贷员、股长、科长、处长、主任、行长。 
  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经办人职责 
  1.做好贷款前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查清企业近期产品、商品的销售情况;供、产、销,购、销、存是否衔接、合理;贷款的直接用途、金额;经济效益高低;信誉状况等保证贷款按期收回所必需的情况。对于第一次申请借款的企业,要审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贷款条件,以及隶属关系、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2.搞好贷时审查。审查贷款金额、用途、期限是否与原申请一致;借据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风险大小,担保单位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贷款的初审意见,并与企业经办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3.加强贷后检查。要定期深入企业,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贷款的物资保证状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向上级汇报,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同时,向企业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   处、科、股长职责 
  1.审查经办人的初审意见和所附材料的正确性、完备性。 
  2.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信贷政策、原则和资金来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 
  3.审查借款意向书,签订银企借款合同;对违反“借款合同”的企业进行信贷制裁。 
  4.及时解决信贷员反映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贷款安全。 
  5.对超越审批权限的贷款,在信贷员的初审意见书上签注意见,报行长(主任)审批。 

    第六条   行长(主任)职责 
  1.审查、批准“借款合同”。 
  2.审批大额、疑难贷款。 
  3.根据上级行的文件,组织、领导对国家指令、专项、特批贷款进行发放、管理、收回。 
  4.指导、监督、检查全行贷款管理,确定处、科、股长审批贷款的额度。 
  5.对严重违章、违法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向司法部门起诉,请司法部门依法保证银行的权益。 
  6.其他职责同第五条。 
  三、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科技开发贷款、网点设施贷款由县支行或相当于县支行一级的机构负责人审批。上述贷款原则上要实行三级审批。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行长(主任)三级审查,由行长核批。信贷员业务素质较高的行处,对于一般性、经常性的贷款,也可简化手续,进行二级审批。任何行处都不能由信贷员一级审批贷款。 

    第八条   不符合贷款规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贷款和疑难贷款,由县支行行长(办事处主任)签注审查意见,报上一级行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各项贷款审批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审批要实行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贷款审批书(各行自定),信贷员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不得先斩后奏。 

    第十条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一切信贷管理人员,都要在贷款审批书上签章,以备存查、考核。 
  四、贷款失误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信贷员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负主要责任,信贷处、科、股长负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信贷负责人不采纳信贷员的正确意见,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负责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信贷负责人未采纳信贷员的正确意见,提出相反的签报意见,导致行长(主任)审批失误的,由签报者负主要责任,审批者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因信贷员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或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负责;因信贷负责人对信贷员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由信贷负责人或行长(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计划、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和贷款损失的,不予追究信贷部门的责任。 
  五、纪 律 与 奖 罚 

    第十六条   各级信贷管理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贻误工作,不以贷谋私。 

    第十七条   各行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考核。对执行政策好、坚持原则,善于运用信贷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或严格审查,防止了贷款损失的信贷管理人员,应视不同情况,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授予先进工作者的称号、记功、表彰,发给奖金或给予晋级。 

    第十八条   发生贷款损失时,应区分客观或主观原因、对工作失误者,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对因责任心不强,办事草率,导致贷款失误或造成贷款损失的,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弄虚作假以贷款谋取私利的,没收非法所得,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3.强迫贷款造成损失或对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工商银行总行进行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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