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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8 生效日期: 1988-09-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现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要求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本暂行规定。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迳与省体改委联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调整企业所有制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和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店面、机器设备、盘存物资、商标、专利等资产及工业产权,均可向社会公开拍卖。 
  第三条 小企业的拍卖权属于国家。拍卖小企业,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当地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拍卖小企业,必须本着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购买者。 
  第五条 参加投标购买的,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 
  境外客商(包括境内“三资”企业的外商)购买小企业,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30号《关于向境外客商让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确定拍卖的小企业,在拍卖前主管部门须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经审计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验证后,会同财税、银行、房产、土地、劳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拍卖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拍卖小企业涉及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拍卖前必须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审验产权,经审查确认产权归属无误的,可一并拍卖。拍卖成交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持所有证件,向房管部门登记产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拍卖企业的标底价格,可按企业资产现值重新作价,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理环境、职工安置等诸因素确定。 
  第九条 被拍卖企业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或个人均无权让售。但可同时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有偿转让,并须依法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并进行公证。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拍卖项目和价格、付款方式、原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办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拍卖合同或协议生效后,买卖双方应按规定持有关文件、证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变更登记或开业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小企业拍卖后,购买者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方式支付款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购买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卖方同意,由具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企业担保后,可分期付款,时限不得超过两年,欠交部分必须按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成交时的付款额,工业不得低于50%,商业不得低于70%。 
  第十二条 被拍卖企业的职工,被买方聘用的,其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按买方企业分配制度执行,其全民所有制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并由买方按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缴交退休统筹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被拍卖企业的职工,未被买方聘用的,要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妥善安置。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费,从卖方的拍卖收入中,根据待聘职工总数和待业职工享受待业救济金的标准计算数额,交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按有关规定发给。 
  第十四条 被买方聘用的原企业职工,聘用后又被辞退的,按待业处理,由劳动部门和劳务市场帮助就业或自谋职业。在待业期间,按省政府闽政〔1986〕75号文件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的收入,除优先拨付拍卖费用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属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价款,分别交当地财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外,应先提取各项必需的职工安置费用,再偿还欠交的国家税款和银行贷款等债务,其余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上交财政,由当地政府根据产业政策,专项有偿地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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