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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2-12 生效日期: 1997-02-1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管发第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 
  1994年底,南非政府关贸局对从中国进口的塑胶运动鞋和布胶鞋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组织国内有关企业进行应诉,经过1年多的努力和大量工作,南非方面于1995年5月10日发布公告,宣布结束对中国塑胶运动鞋和布胶鞋的反倾销调查,不征收反倾销税。此案以中方全面胜诉而告结束,从而保持了该类商品在南非的出口市场。 
  为维护鞋类对南非出口的正常秩序,切实贯彻落实反倾销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加强对南非鞋类出口管理,现将我部制订的《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 
  一、《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应诉企业名单 
 
  附件一: 
 
 
对南非出口鞋类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南非鞋类出口管理,维护对南非出口的正常秩序,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仅适用于输往南非的塑胶鞋(海关税则号64021900,64029900)和纺织面鞋(海关税则号64041100,64041900,64042000,64052000)。上述鞋类均由应诉企业经营出口或代理出口(名单见附件二)。 
  二、纺织面鞋出口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各发证机关只对应诉公司签发对南非出口纺织面鞋的出口许可证,并按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提供的协调价格审核该类商品的出口价格。 
  三、对输往南非的塑胶鞋暂采取企业自律、商会核查的方式。具体协调办法由商会制订,经会员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非应诉企业不得对南非直接出口或转口上述商品,如需出口,可通过应诉企业代理出口。 
  五、商会要根据市场情况组织会员企业议定商品出口协调价格,并负责督促和检查各经营企业执行。商会受外经贸部委托,将对出口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对违反规定者,将报请外经贸部按本规定第六条予以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不同查实情况,将予以下列处罚: 
  1.通报批评或警告; 
  2.屡次发生违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暂停或取消其相关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3.发证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者,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各种贸易方式。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应诉企业名单 
 
  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鞋业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武汉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开平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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