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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 1994-09-2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4〕外经贸人发第540号
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机构,充实其力量,并利于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1.商会为社团法人,参照执行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商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3.外经贸部应维护和保障商会的用人自主权,加强宏观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商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编制员额,经外经贸部审核,报民政部审定。 
  5.在批准的总编制和内设机构数额内,商会有权根据其章程自行设立、调整(更名)或撤销内部机构和决定其人员编制,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6.商会领导职务及职数一般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会长2-3人,兼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正副会长、秘书长职责权限由商会章程规定。 
  7.商会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的领导职务的设置,应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其总数可按平均不超过一正一副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来源和管理 
  8.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员,主要应从会员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调。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从会员企业中借调少部分人员。不足部分可面向社会招聘。 
  9.调入商会任职的各类人员,其人事、工资关系应随即转入商会。 
  10.从会员企业借调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其人事、工资(含福利待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 
  11.从社会单位和待业人员中招聘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合同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2.根据需要,商会可临时聘用离退休人员从事某些专项工作。 
  四、领导职务的产生和管理 
  13.商会领导人的人选由外经贸部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共同推荐,并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14.商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是在职专职人员,商会兼职副会长,可继续保留在原单位的职务。 
  15.商会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按规定程序聘任。 
  五、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16.商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除招聘人员按劳动人事部门和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在批准的总编制内,外经贸部人事主管部门根据实有职工人数情况和年度用工计划核定工资总额,并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审核制度。 
  18.商会兼职领导人不得在商会领取工资、津贴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19.商会职工的退休条件和待遇,除招聘人员按合同执行外,均按国家有关退休的规定执行,费用由商会支付。 
  六、其他 
  20.本规定同时适用于经外经贸部授权具有行业协调职能的商会、协会。其它外经贸社团根据自身特点参照执行。 
  21.本规定由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 
  2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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