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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3 生效日期: 1994-09-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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