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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30 生效日期: 1991-05-3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姜益宪冒用商标倒卖劣质镇流器案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一款(五)项处理问题的请示》(辽工商经检字〔1991〕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条例》第九条一款(五)项“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资的规定,对于制造假商品、冒牌商品劣质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除没收假、冒、劣质制成品外,还可以没收假、冒、劣质的半成品、原料和专门制造假、冒、劣质品的工具和设备等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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