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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整顿报刊零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18 生效日期: 1989-11-18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报刊零售业务有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很严重,不省少地方经营思想不够端正内部管理混乱。有些零售单位私自从个体、集体等非正式渠道进销书刊,使一些内容不健康的书刊通过邮政渠道流入社会;有些零售单位超越业务范围买卖书刊号、购买版权、代印代发,为一些非法出版物的发行开了绿灯;还有一些零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帐簿,帐款和实物长期不符,截留业务收入,相互拖欠报刊款造成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单位不经部同意,擅自召开跨省的报刊订货会,并搞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邮电信誉。对上述问题,部曾多次发文纠正,但有些地方有章不循,有禁不止,问题仍未解决。当前需对报刊零售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整顿。 
  一、清理、整顿报刊零售经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只保留省会市局和个别大城市报刊零售公司,其他地市县局成立的报刊零售公司应取消公司名称。除省会市局报刊零售公司和人口在一百万以上城市的报刊零售经营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可以接办特发报刊及其他出版物外,其他城市的报刊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一律停止接办。请各管理局按此原则重新确定可以接办特发报刊及其他出版物的报刊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并报部报刊发行局备案。 
  二、接办特发报刊及其他出版物,必须遵守我部有关业务规定和相关出版法规,严禁买卖书刊号、买卖版权、代印代发。接办经销外省出版的报刊,应经出版地省局报刊发行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同意后方可接办。各接办单位只能向各省指定的报刊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批发,不准向外埠非邮电系统批发;省内各县(市)的零售单位只能从本省指定的报刊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联系进货,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 
  三、各级邮电企业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劳动服务站或其他非报刊发行部门,只能作为报刊零售专业管理部门的批销户,无权自行组织货源、办理接办及批销业务。 
  四、各级邮电部门要加强报刊零售业务的管理工作,端正经营思想,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坚持以邮发报刊为主,以本埠销售为主的经营思想,要坚决纠正“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的错误做法。 
  五、要加强报刊零售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特发零售报刊收入必须列入“报刊发行收入—其它收入”中,不得作“营业外收入”。要认真做好零售报刊拖欠款的清理工作,具体要求按邮政总局(1989)邮政字58号通知办理。 
  六、严格执行“报刊订货会”审批制度。各地召开的跨省报刊零售订货会由邮电管理局报部审批。凡未经批准召开的跨省订货会,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七、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报刊零售工作的领导,要把整顿和加强报刊零售工作看作是落实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扫黄”工作部署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管理局的报刊发行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报刊零售管理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经常检查指导下属工作。各管理局报刊发行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精力应放在业务管理上,不宜经营现业。对已建立起来的“报刊零售调拨中心”等附属现业部门,要根据业务管理与经营现业分离的原则进行整顿,不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八、各管理局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要在明年二月总结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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