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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总局转发《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3 生效日期: 1993-12-13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 民航总局财发<1993>202号
民航各管理局、公司、首都、虹桥、白云国际机场: 
  现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文件南航<1993>82号《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近年来,在航空运输票证管理及代理销售收入上交方面,各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的问题,造成票证管理漏洞和拖欠销售收入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现金流量和资金周转,必须引起各单位领导的重视,尽快采取措施,扭转这种状况。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关于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的通知 
 
 
(南航<1993>82号) 
 
南航各销售单位、销售代理: 
  为了加强航空运输票证的管理工作,促进客货邮行销售收入的按时回笼,保证南航生产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结合当前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就理顺航空运输票证领取关系,健全销售收入按时上交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销售单位及销售代理,必须重申民航局发<1991>46号关于《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的通知,严格按照该文的各种规定抓好票证票款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如因不按规定和复核监督工作不落实而发生的收入流失、外汇流失、票证管理出问题、贪污案件等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 
  二、南航广州售票处必须在管理好本处票证票款工作的同时,并管理好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处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所辖销售代理单位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其按规定限量发放,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上交广州售票处财务,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其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广州售票处的销售收入(含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上交南航财务处,每周不得少于二次,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的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 
  三、南航广州货运处必须在管理好本处的航空运输票证票款工作的同时,并管理好所辖货物代理单位的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处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所辖货物代理单位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其按规定限量发放。所辖代理单位销售收入上交广州货运处财务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其财务部门做好财务复核工作。广州货运处的销售收入(含所辖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由该处财务部门统一上交南航财务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的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 
  四、南航广州客运处必须管理好本处的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该处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销售收入上交南航财务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由其财务部门做好财务复核工作。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 
  五、南航深圳、海南湖南湖北河南公司各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管理好本单位票证票款工作的同时,并管理好所辖销售代理单位的票证票款工作。与省局处理好销售代理人和承运人的关系,省局代理销售南航的机票等业务由承运单位进行业务管理,签好代理协议。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公司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所辖客货代理单位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该公司财务部门根据销售业务量限额发放。其销售代理的客货销售收入和销售日报及票证财务联,必须按代理协议财务结算条款及时上交各公司。各公司的销售收入(含所辖客货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上交南航财务处,按每十天整额上交一次,由各公司财务部门做好财务复核工作。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的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 
  六、南航十一、十五、十六飞行大队,必须严格按规定管理好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大队财务部门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其销售收入上交南航财务处,按每月上交一次,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不得拖至下月五日前交清。 
  七、南航北京开发公司上海服务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在管理好本单位票证票款工作的同时,并管理好所辖客货销售代理单位的票证票款工作。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统一由该公司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所辖销售代理单位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该公司财务部门限量发放。其销售代理的销售收入按代理协议财务结算条款及时上交各公司。各公司的销售收入(含所辖客货代理单位的销售收入)统一由各公司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后按每十天整额上交一次,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的尾数必须在下月五日前交清。最后一次交清后必须随本月的销售日报附票证财务联和收入汇总表一块打包派专人送呈或办理快递托运南航财务处。所交款项必须做到帐款相符。 
  八、双流机场、山东省局、广西区局、南宁、北海、三亚、梅县、汕头、洛阳、青岛、烟台、连云港、常州、南通、苏州、无锡等航站、西南航材公司,必须严格按南航同贵单位所签定的销售代理的协议搞好销售工作。必须严格按民航局规定管理好票证票款工作。贵单位代理南航销售业务所使用的航空运输票证,由贵单位指定专人向南航财务处定期领取。其销售代理的客货收入必须严格按代理协议财务结算条款直接上交南航财务处。上交前由贵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财务复核工作,本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不得拖至下月五日前交清。所交款项必须和每次上交的销售日报、票证财务联及汇总表四相符。 
  九、各单位指定来南航财务领取航空运输票证的专门人员,未办理“领票证”的,来领取票证时请持单位介绍信和代理销售协议复印件及领票人照片2张,办理“领票证”。为防止不测事故的发生,今后领取票证一律凭“领票证”办理发放。更换领票人必须持原领票人的“领票证”来重新办理更换人的“领票证”。“领票证”办妥后,南航财务处也可根据情况将票证按领票单位地址和姓名托运到各代理单位,但各单位收到后应立即将收票回执寄回南航财务处发票人。 
  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领取航空票证和上交销售收入,凡销售南航机票,使用南航“784”机票所发生的“国际票换开国内票”凭外航PTA填开的机票凭“外航MCO”等国际记帐结算凭证和“外汇三联单”“外汇解汇水单”一并上交南航财务处。凭国际记帐结算凭证换开的票证,必须和原始换开票证财务联贴放一块上交。每次上交销售日报所列国际记帐结算合计数必须和实际上交的换开票证数量金额一致。 
  十一、各单位的客货邮行销售收入,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上交。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属南航下属单位将视情况扣发效益工资,拒拨一切款项。属销售代理单位及下属单位所辖销售代理单位,南航将根据今年七月二十八日民航局管德副局长在全国民航财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示:“终止其销售代理协议,”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属南航下属单位的由其单位领导负责。属南航销售代理单位及南航下属单位所辖代理单位的由其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截留销售收入,不得将销售收入挪作他用,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将视情况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过去南航发文和本次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以上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民航局发<1991>46号关于《航空运输票证票款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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