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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审批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情况进行调查备案,各地凡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前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评估机构,报国家资产局备案;在此之后审批的要重新上报国家资产局补办批准手续。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对中外合资(合作)的资产评估机构,请按以下内容填报情况:
1.综合情况: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注册资金、批准日期、文号。
合资(合作)评估机构中方、外方名称。
合资(合作)评估机构中外各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人员的情况(包括: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业务培训情况)。
2.中方评估机构和外方评估机构在合资(合作)前的各自执业业绩简况。
3.中外合资(合作)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以后执业情况。
4.中外合资(合作)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营业执照、评估资格证书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各地应及时做好上述内容方面的调查,将调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加盖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章,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报送我局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