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7 生效日期: 1998-07-0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海南广东云南湖北四川山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银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全行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光银发〔1998〕89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光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由总行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各分支机构在年度终了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与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总行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四、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