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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30 生效日期: 2003-08-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3]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号,详见《广东政报》2003年第5期)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凡根据《办法》可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但以下项目仍须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市或县审批权限,需转报上级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市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电厂、电网、电信和污水、废物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省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工作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市投资项目信息,负责办理市直单位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项目和各区县上报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登记备案; 
  (二)各区、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办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登记备案; 
  (三)高新区、保税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办理区内总投资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三、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市发展计划局项目登记备案网址://www.sttz.gov.cn/。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发展计划部门应同时设立项目登记备案网址。 
  四、《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采用统一格式,由项目单位如实填写或网上提交,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五、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由省统一印制,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到市发展计划局领取,并申领登记备案证编码。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证变更、撤销或注销手续。项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调整更改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后两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撤销或延期手续。 
  七、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对未提供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规划与国土、建设、环保、房管、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自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区县、高新区、保税区发展计划部门要统一建立和管理基建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发展计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统一要求,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投资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建设。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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