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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受理我市2003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以下资质申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 穗建筑[2003]3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号)和《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2]5号),结合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落实下放广州市管理权事宜的答复》(粤建办函[2002]502号)指示精神,我委决定受理我市2003年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含乙级)以下工程监理资质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广州市内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本市企业,符合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申报。 
  本次申报不包括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监理资质的申报,凡涉及此类资质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为2003年9月15日至9月24日,由我委对外办公中心(地址:吉祥路93号,电话:83124963)统一收案, 逾期不予受理。监理企业应及时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其中区(县级市)属企业应在材料报送前由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意见。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应认真做好本区(县级市)申报企业的初审工作,按规定严格把好初审关。 
  三、资质审批 
  我委委托市监理协会(地址:解放北路657号5楼,电话:83339001)组织资质的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后报我委审批。 
  附注:本通知网上发布地址://www.gzcc.gov.cn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含乙级)以下资质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可按申请表样本输入电脑,用A4纸打印),其中一份《申请表》后面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二)附件材料分为综合材料、业绩材料两部分,并分类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和页码。 
  1、综合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人员、设备等情况。 
  2、在册人员(含监理工程师)应附本单位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如属外单位调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在申报前已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其中新设立企业调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需有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并有法人签字),人员材料应按《申请表》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顺序排列。 
  3、业绩材料包括: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报告等。 
  4、增项资质也应符合相应资质条件。附件材料独立装订,多项增项资质材料可一并装订。 
  5、附件材料封面的主标题应为“监理企业综合材料”、“监理企业主项资质申报材料”、“监理企业增项资质申报材料”。副标题应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附件材料之一、之二、之三”,并写明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及申报日期。 
  以上附件材料报送一份,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上述各部分材料的其他具体要求参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事指南。所有资料的复印件需由市建委对外办公中心核对原件。 
  本通知有不尽之处,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及《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准。 
  (三)申报材料采取网上申请和审批与书面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办法,并按规定统一使用建设部开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软件,该软件委托市监理协会为企业代购代售,请各企业到市监理协会购买。 
  附件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略) 
  附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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