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开展2003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武汉市建委
发布文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二00三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鄂建文[2003]5号)文件精神,了解和掌握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进行质量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建委副主任唐昌海为组长,市建委建管办主任陈邂馨为副组长,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操贤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杨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陈世钟为成员的检查领导小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这次质量和安全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督促和信息汇总工作。 
  二、检查安排 
  (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1、工程建设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责任制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2、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的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必备的有关资料)。 
  (三)检查方式 
  1、所有在建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都要按照检查要求对自己的工程全数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 
  2、由市建委组织检查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不低于总数10%的抽查,抽查工作8月份进行。 
  3、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将由检查组向有关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重大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依法予以公开处理。 
  三、检查要求 
  (一)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都要重视此次质量、安全大检查并认真按要求做好自查工作-自查情况(见附表)由施工企业填报,自查结果应于七月底前报送市建管部门(建筑工程报市建筑质监站或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市政工程报市市政质监站)。区管的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将自查结果同时报送工程所在区的建筑管理部门。 
  (二)各区建设局及建设管理各部门要按要求督促落实好这次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并严格依法依规完成好抽查工作,对自查不认真的工程项目,可作为抽查的重点。各区建管部门应于七月底将自管工程的企业自查情况汇总报市相关部门。 
  (三)市安全站和质监站要认真组织协调好这次自查和抽查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的实际情况,为迎接省建设厅对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和进一步推动全市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做好扎实的工作。 
 
 
二○○三年七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