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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4 生效日期: 1996-09-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乐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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