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规发[2003]852号
北京地区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委即对以下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记入单位和个人执业档案:
(一)北京地区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因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在勘察、测绘、设计中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给国家、社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定期向行业进行通报,并在市规划委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单位不良行为的记录要与单位的资质年检挂钩。个人不良行为的记录要与个人执业注册管理挂钩。
附件: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文件(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