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邮电部关于进一步推广邮资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29 生效日期: 1992-01-2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资机是一种直接在邮件上加盖日期和邮资戳记,并具有记账、结算功能的设备,已在世界各国邮政部门普遍应用,在我国亦试用多年。邮资机在加强资费管理,有效控制邮资的误收、漏收,增加外汇收入,提高处理规格质量和效率,减轻劳动强度等方面起着良好作用。为此,部决定进一步开展邮资机的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广工作应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逐步开展,近期工作的重点是京、津、沪、穗等大城市中的外商、外企、其它外国驻华机构和国内外贸单位。有条件的省(区)也可向其它大城市和其它大宗用户推广。国际业务量大的营业支局也可适当配备。 
  二、用户使用邮资机后,为邮政部门分担了部分工作(称重、计费、盖销、分类等)。为了鼓励用户使用,凡使用邮资机的用户可按邮资数额付给3%以下劳务酬金,进入成本,在业务费列支。但邮件上的邮资金额仍应符合现行资费标准。另外,为鼓励用户使用邮资机,允许在邮资机戳面上加刻本公司(企业)的名称或图形标志,但不许出现广告。用户名称或标志的刻印位置、大小等需符合邮电部规定。 
  三、要做好邮资机的宣传推广工作。用户使用邮资机后,虽较现在增加了部分工作量,但使用邮资机有利于这些用户对本单位邮资支出的控制和管理,可堵塞漏洞,减少浪费。清晰美观的邮资符志和本公司的标志可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同时,由于邮件可直接进入邮政部门的分拣环节,加快了邮件处理速度,保证邮件传递时限,最终使用户受益。因此,各局应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可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开用户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使用邮资机对用户和对邮局双方面的效益,以取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四、为加强资费管理并有利于推广邮资机,各局应控制邮资已付戳的使用范围和数量。对已确定为推广对象的外商、外企及外国驻华机构,应鼓励其使用邮资机,不再按现行办法办理寄件人总付邮费手续。 
  五、邮资机的来源可分为邮电部门出租和用户自购两种形式。邮电部门向用户出租邮资机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及维护管理支出。月租费由邮电部门商当地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部备案。在推广工作初期,邮电部门应筹集资金购买一定数量的邮资机,以满足用户的租用要求。邮电部门应支持鼓励用户自购邮资机,并可提供有偿代维服务,但用户购置的邮资机系列和型号必须经过邮电部门认可。为了有利于维护和管理,各地推广的机型应以一种系列为主,型号也不宜过多。 
  六、凡开展推广邮资机工作的单位,必须加强维护力量,积极组织培训用户及邮局的使用操作人员,以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