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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价粮食收购和地区之间粮食调剂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31 生效日期: 1989-03-3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一、凡未完成粮食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的地区,一定要抓紧收购,做好工作。已经完成合同定购和“议转平”任务的地区,要继续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紧时机,搞好议价粮收购工作,完成商业部下达的议购建议数。农民手里有余粮,能够多议购一些粮食的,要争取多购。

  二、在保证完成国家大米“议转平”调拨计划和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代购的大米调拨的前提下,议价大米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的大豆,原则上应当在地区之间放开搞活,打破地区封锁,疏通流通渠道,保证粮食调剂顺利进行。具体办法由各生产省、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三、地区之间议价粮调剂价格,仍以对农民的议购价格为基础,加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从严掌握。产区和销区都不得任意抬高价格。省间“议转平”大米的调拨价,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

  四、商业部和有关粮食生产省,要积极筹建国家领导下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同时要继续采取交易会等形式,有组织有秩序地搞好地区之间议价粮食的调剂。

  五、粮食运输,仍要坚持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在保证完成国家调拨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议价粮的运输。除其它品种已有规定外,大米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大豆的运输办法由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拟定下达执行。
  
以上各项,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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