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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委办[2000]8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这次复查登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办发[1996]22号、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条例》的规定,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依法对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清理登记,进一步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复查登记,要查清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分布、结构和运行特点等基本情况;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党章的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 
  这次复查登记的对象:2000年8月31日前经有关部门同意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复查登记对象,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本次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指分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及社会中介服务等行业事业中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中凡是非国有资产份额占单位资产总额三分之二以上,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事业活动的,以及从事其他行业事业活动、自愿承诺并在本单位章程中写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复查登记的具体对象和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归口登记管理。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登记证书。 
  (二)认真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办发[1996]22号、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条例》的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摸清本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本经审批)的基本情况,并逐个提出审查意见。要抓好本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妥善处理本部门内被取缔、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善后事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制订和落实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实施方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严把登记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以及青少年、妇女儿童、气功等问题的各类研究组织、社会经济调查组织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把关。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领取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与发证机关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五)加强党组织建设。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在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前,都要按《党章》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四、时间和步骤 
  全省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9月开始,用1年左右时间完成。各地应在明确任务、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条块结合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查清本部门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和民政助理员的作用,按块进行逐街逐巷逐户的调查,把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调查清楚。 
  第二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并将下列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章程草案、原批准成立的批文、党员或党组织活动情况报告和财产、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材料,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同意申请登记的,出具同意申请登记的正式文件。对不同意申请登记的,要向民办非企业单位说明理由,处理好善后事宜。在对本部U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汇总统计,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送交同级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和经审核的有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符合办理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原已经工商或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或编制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对没有获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复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民政厅。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机构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1999]36号)精神,成立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市的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三)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核定编制,加强管理力量,核拨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联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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