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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部分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通知(摘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25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91)财工字第158号“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规定,邮电通信企业的长途、市话程控交换机和长途、市话自动非程控交换机,在“八五”期间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即这些设备的折旧年限在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分别加速25%或15%。实行加速折旧后增提的折旧基金,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内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速折旧的部分固定资产分类和折旧率: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分类年折旧率% 
    (一)长途报话机械设备 
      长途报话机械设备  8  12.13 
      长途程控交换机  6  16.17 
      长途自动非程控交换机  7  13.80 
    (二)市内电话机械设备 
      市内电话机械设备  9  10.78 
      市话程控交换机  7  13.86 
      市话自动非程控交换机  8  12.13 
 
 
 
 
  二、实行加速折旧后增提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一级干线折旧上交部70%折旧基金部分免交“两金”的折旧额由部统一计算。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家给予的加速折旧政策,不得少提或多提折旧基金。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要真正用于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提的折旧额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自行消化。邮电企业上述设备的大修理基金,仍按原来的大修理提存率提取,不得擅自提高。 
  四、(略) 
  五、加速折旧的政策,在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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