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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韩国实施进口谷物杂草检疫新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8 生效日期: 2002-06-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动函[2002]36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发布了一项进口谷物杂草检疫新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是我国玉米、小麦等谷物出口的主要市场,此项新规定将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一定影响。目前,总局正向韩方交涉。为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现将该法规有关要求摘录如下: 
  一、该法规涉及货物种类为玉米、小麦、大豆、大麦、高粱等进口谷物(包括食用和饲用)。 
  二、进口谷物发现以下有害杂草,要求在储存、运输过程实施有关安全防疫措施(在我国有发生的用“*”号标出): 
  Cuscuta spp.菟丝子(*) 
  Centauea repens匍匐矢车菊(*) 
  Cirsium arvense丝路蓟 
  Xanthhium Spinosurn刺苍耳 
  Picris echioides刺缘毛莲菜 
  Cirsium vulgare欧洲蓟(又名:翼蓟)(*) 
  Cenchrus longispinus长刺蒺藜草 
  Geranium dissectum多裂叶老鹳草 
  Conum maculatum毒参(*) 
  Myosotois arvensis田野勿忘草 
  三、进口谷物发现以下有害杂草,除对货物储存、运输过程实施安全防疫措施外,要将谷物中的杂草清除并进行销毁处理;或者对谷物进行加工,限作特种饲料用;或者对货物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 
  Sheradia arvensis田野茜草 
  Silene noctiflora麦瓶草 
  Amsinckia intermidea中间型琴瓶草 
  请各有关局及时了解该规定所涉及的杂草种类在辖区内的发生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影响我国输韩农产品贸易。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和食品局。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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