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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摘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3-21 生效日期: 1983-03-21
发布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目前归侨、侨眷出境人数很多,其中许多人是知识分子。他们申请出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近年来,因冤假错案未平反纠正而出境的,显著减少。因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他们在政治上仍有偏见;以及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问题(包括住房困难、子女升学就业和夫妻两地分居)未得解决而出境的,日益增多。这些知识分子不断外流,使国家损失大批人才,并在国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归侨、侨眷同海外亲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能否在国内安定地生活,也关系到保护和发扬海外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热情。 .
  为了稳定归侨、侨眷的思想,减少人才外流;为了团结广大华侨、归侨、侨眷,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统一祖国、维护世界和平中的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工作上大胆使用他们,同时,积极主动地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那些应该解决而且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实际困难。现对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的住房困难、子女升学就业、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略 
  二、略 
  三、关于子女就业问题 
  1.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招工(包括补充自然减员)时,对待业归侨、侨眷子女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应当向归侨、侨眷宣传中央确定的全民、集体、个体多种渠道就业的方针,鼓励他们的子女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侨联要大力扶持、举办集体企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劳动服务公司建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优先安置待业归侨、侨眷子女。愿意自谋职业的,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关于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检查一次知识分子工作的通知》(中发〔1982〕10号文件)精神,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争取尽快解决。对归侨、侨眷中的专业人员,家属在农村的,根据一九八○年九月三日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优先予以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有的地方和单位,过去因地制宜采取的适当照顾措施,宽于上述规定的,仍可继续执行,不受此限制。边远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归侨、侨眷知识分子的照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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