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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11 生效日期: 1996-09-11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综字〔1996〕4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根据部分口岸局反映历年报检单积存较多的情况,国家局对检疫业务中报检单的管理和保存期限进行了研究。为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单连同其他单证及原始记录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1.特许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 
  3.检疫结果提供货主或代理人作索赔依据的; 
  4.检疫结果出现争议或牵涉有关纠纷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定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报检单,作为短期档案保存,期限两年。 
  到期后的报检单,各局(所)可结合自己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请各局(所)接到此通知,对历年存放的报检单进行清理,分类归档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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