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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 2002-06-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穗经[2002]114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市电力总公司、市工业 
各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由于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电力需求急剧增加,致使我省电网近年均出现季节性紧张。为缓解省电网紧张对我市电力供应的压力,均衡电力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尽力减少电力紧张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经贸委《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我委会同供电部门研究制定了《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制定错峰负荷实施方案。现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年实施方案细则另行下发)。 
  附件: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三日 
 
  附件: 
 
广州市贯彻《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方案 
 
  为缓解我市用电高峰时段省电网压力,均衡电力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拉闸限电,减少电力紧张对经济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经贸委《广东省错峰用电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保居民用电,保重要设施和安全用电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错峰用电负荷的确定。 
  每年根据我市用电负荷增长预测和省网、地方电源的供电能力(即供求平衡情况),确定每年需要错峰的负荷。并按照我市错峰能力,依照高峰时段不拉闸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每年错峰用电的实施方案。 
  二、错峰用电的主要措施。 
  每年根据用电供求情况和负荷缺口程度,确定采取不同的错峰用电措施。 
  (一)实行轮休制度。每年根据省建议的错峰负荷,在不压减用电的情况下,调整非连续生产企业的轮休时间,减轻周一至周五较集中的生产用电负荷,增加周六、周日两天的生产用电,以达到每周用电负荷相对均衡的目的。按照尽量减少影响范围的原则,轮休的实施对象是全市所有大宗工业用电企业(每周7天连续生产的企业除外)。若负荷缺口增大,其执行范围扩大至普通工业用户。 
  (二)执行避峰用电制度。 
  在轮休制度不满足错峰负荷要求的情况下,将实施避峰用电措施,以减少每天用电高峰期的负荷,达到每天24小时用电负荷大致均衡。实施对象以大宗工业用电单位为主,在避峰负荷仍未达到要求时则扩大至普通工业用户。避峰时段为每天的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9时至21时。要求有关企业在避峰时段停用非必要负荷,或按电力部门下达的错峰指标限制和转移负荷。错峰负荷指标可按实际需要制定3套预案,分别按减少高峰负荷15%、30%、50%来分解配置,以备不同情况下投入使用。具体执行方案视每年负荷情况另行制定和通知。 
  (三)采取负荷控制措施。 
  在上述措施仍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由市经委制定负荷控制方案。目前我市负荷控制系统可监控用户287户,其中工业用户187户,可控制高峰用电负荷6至12万千瓦。 
  (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 
  积极执行省制订峰谷分时电价(2001年9月起广州、东莞部分大工业开始试行),以经济手段通过峰谷期不同的电价,鼓励和引导用户多用谷电,少用峰电,以达到地区电网削峰填谷的目的,同时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五)鼓励用电技术改造。 
  积极推广和鼓励采用蓄冷空调技术、蒸汽制冷技术、蓄热电锅炉技术等新型负荷调节技术手段,改善社会用电负荷结构,提高错峰用电的效果。 
  三、错峰用电的管理。 
  (一)本试行方案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广州供电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广州供电分公司(三电办)负责执行。每年具体错峰实施方案(措施)由电力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经委审核后通知执行。 
  (二)广州供电分公司要组织用电和调度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错峰用电措施的落实和电网安全运行。市各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和各区、县级市经贸(经发)局及所有符合错峰用电范围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工作。 
  (三)市经委负责方案的落实监督,并会同市三电办组织用电检查人员和线管会人员对企业执行错峰用电措施进行检查和督促。对不执行的企业要引导和规劝,对拒不执行者电力部门可按省经贸委的规定实施强制限电措施,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具体考核措施和奖惩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开支由市经委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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