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和《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海域使用项目,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上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三、对于需由国家审批的用海项目,由市海洋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后,上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为便于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由市海洋局保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