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46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力行政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2000)14号)、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委厅电力(2000)386号)精神以及省委、 省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特提出江西省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
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和“电力工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归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要求,按照“转变职能、政企分开、协调统一、政出一门”的原则,江西省电力局以及分散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行政性公司等单位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全部划归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移交给省经贸委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一)组织拟订全省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二)研究提出全省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
(三)研究提出近期电力经济运行综合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
(四)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提出有关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
(六)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
(七)研究组织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电气化工作。
(八)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九)联系指导电力行业协会的工作。
20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