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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2-10-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2]69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省实验室管理细则和评估、考核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五)资助实验室重点课题研究。 
  (六)向科技部推荐立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四)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实验室设立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一代两重点”的原则。“三高”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一优”即优秀的地方实验室;“两重点”即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八条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实验室可以依托一个单位,也可依托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组建。 
  (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章健全、科学,已形成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三)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学校、高科技企业)实验室,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四)在相应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有影响力,是国内同行公认的科研和学术领先单位,有广泛的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业绩和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五)拥有若干名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团结进取的科研队伍。 
  (六)具备开展重大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有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的相对集中的实验场地。 
  (七)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八)依托单位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九)联合组建实验室的单位需达成切实可行的联合协议。 

    第九条   实验室设立程序: 
  (一)依据国家或甘肃省重点发展规划和优势学科,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归口管理部门择优推荐(无归口管理部门的机构,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并报送《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报省科技厅审批,审批合格的予以立项。 
  (二)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其所获建设经费应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 
  (三)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定期向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应提交验收或评估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或评估。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匾牌。 

    第十条   鼓励省部共建实验室,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基础性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发挥该领域学科、技术、人才优势,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性研究,使该领域保持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水平。 
  (二)组织或联合国内外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力量,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三)为甘肃省在该领域内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工程技术研究,提供科研成果储备。 
  (四)组织学术交流,及时传播国内外科技动态,为甘肃科技、经济发展方向提供指导。 
  (五)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吸引、培养高素质的研究人员,为甘肃经济发展培养、引进、输送高层次的学术和科研带头人。 
  (六)开放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七)重视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其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薪筹分配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每3年定期组织一次实验室评估。评估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评估不合格者,第二年再行评估,如仍不合格,将取消其实验室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国家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 of×××,GansuProvince(依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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