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动植检植字〔1996〕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近日接到美国动植物健康检疫局的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美已实施了新的进境木质包装和铺垫材料的检疫法规,现将其摘要转发你们,请在具体检疫工作中参照执行。同时,请通知当地有关进出口公司,在有关货物出口前,需按美检疫法规的要求,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有关检疫手续。
附件:美国进境木托盘和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美国进境木托盘和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概要
1.进口中国的货物,对于与货物有关的木托盘和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
(1)如果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完全不带树皮,并且用于非限定物品,那么,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到达美国时需接受检疫。
(2)如果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带有树皮,并且用于非限定物品,那么,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到达美国时需接受检疫,并需要一份证书,陈述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已进行过热处理、熏蒸或其他保护处理。
(3)木托盘或其他坚固木质包装材料用于需要一份特殊许可证的限定物品,那么,必须符合许可证上所陈述的对限定物品的要求。
2.从中国进口作为货物的新的或经过重新加工的木托盘:
进口前需要一份进口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上将列明具体的进口检疫条件。
3.从中国进口作为货物的旧的木托盘:
将接受检疫,并在证书中需陈述“这批木托盘先前有资格进口并且使用后没有增加坏的木质材料(the pallets were previously eligible for importation and have not bad wood added to them since that use)”。
注:
1.非限定物品是指,比如机器、化学物品或大理石商品等。
2.限制物品是指,比如原木、木料和其他未加工的木制品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