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7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重庆市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九五"及2010年规划》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市推广应用天然气汽车工作进程,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0-71)的要求,我局本着既要考虑压缩天然气建站投资方有合理收益,又要有利于调动车主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积极性,以保证"规划"顺利实施的原则,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对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了认真测算,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1.3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此价为中准价,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二、加气站用原料天然气价格仍为每立方米0.743元(含石油部门或燃气公司供气手续费每立方米0.01元)。
三、本通知从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