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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监察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承发包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建设工程进人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窗口”,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建立,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管,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尝试,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治本措施之一。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实现了建设工程的进场交易,使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逐步从隐蔽变公开,从分散变集中,从无序变有序,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的好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执业行为不规范、政企不分、职责不清、收费不合理、设施和功能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以及朱镕基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反腐败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深刻领会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将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抓好、抓实。各地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监察部门对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及时做出部署,明确目标、进度、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使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从6月份开始,省建设厅将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逐一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结果,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同时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行,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全省各地区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与政府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或“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钩分离的,要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纠正乱收费现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人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它服务的,由省计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逐项核定收费标准。凡是向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统一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今年上半年要完成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要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工作人员要规范行为,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的有形建筑市场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三、完善设施,健全功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水平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设施是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劳务分包信息、专业分包信息等,必须增加透明度,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全省各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交易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开展交易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并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建立起总包、分包分市场。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快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为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信息网上公布。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中标单位公示制度。各地区有形建筑市场要抓紧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省联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评标专家库,逐步推进省域评标专家库联网。 
  四、加强监管,理顺关系;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它应公开招标的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也应逐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政办[2000]166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相关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的“窗口”,集中办理项目报建、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鉴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建设、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信箱或电话,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审批管理,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原则上我省不设立县级有形建筑市场。按照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的原则,将西宁地区已设立的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西宁地区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即西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利用现有交易场所,设立“西宁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监察厅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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