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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湖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 1999-10-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经贸委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省经贸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我省水电资源比较丰富,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自发、自供、自管的小水电供电区,并建设了一些地方电网。当前,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加快小水电供电区的电力体制改革,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积极稳妥地推进,及时协调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湖南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事业快速发展,到1998年底,全省发电装机总容量992万千瓦,其中省电网发电装机容量872万千瓦,占全省的87.9%;地方独立电网发电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占全省的12.1%。1998年全省售电量305.7亿千瓦时,其中省电力公司售电量245.4亿千瓦时,占全省的80.3%;地方电网售电量60.3亿千瓦时,占全省的19.7%。农村电力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省乡、村、户通电率分别达到100%、99.3%和96.3%,其中省电网供电范围内分别为100%、100%和97.6%,提前三年实现了村村通电目标;地方电网供电范围内分别为100%、98.3%和94%。 
  我省现有的供电格局,既有省电力公司直管的省电网,又有省水利部门管理的地方电网。省电网供电覆盖全省90%以上的地域,部分地区省电网、地方电网并存。全省122个县(市、区)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中,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的70个,趸售、交叉供电和自供自管的52个。我省现有乡(镇)电管站2190个,乡村电工62980人。1998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155.7个千瓦时,其中县城用电量89.4亿千瓦时,占57.4%;农村用电量66.3亿千瓦时,占42.6%。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量20.8亿千瓦时,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平均到户电价0.78元/千瓦时。 
  目前我省农村电力管理存在着一些亟街解决的问题:一是全省农村用电水平还很低。农村人均年用电量只有128千瓦时,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3,全省还有354个村、约80万人没有用上电。二是农网建设严重滞后,运行不稳定,供电质量差。三是管理体制不顺,大小电网矛盾突出,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全省电网矛盾突出,重复建设问题严重。全省电网不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造成了电力建设资金的巨大浪费,又危及电网安全运行。四是农村电力管理不到位,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市场秩序较乱。五是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素质较差。六是农村电价过高,农民负担过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农村电力事业和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 
  根据政企分开、县为实体的原则,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大力进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1999年内,结合省政府机构改革,将省电力局、省水利水电厅的政府管电职能移交给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1999年开始,将县电力局、水电局管电的政府职能移交给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工交办,以下简称县经委),由县经委在当地行政区域内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2000年底前完成。全省政府电网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经营管理。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电力公司的关系,有计划分步骤地实现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各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实行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二)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全省农村电网网络健全、布局合理、装备较好、管理科学、电能损耗降到合理水平,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电需要。 
  (三)取消农村电力营销管理的中间环节,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 
  (四)实现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再分步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三、实施内容 
  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一)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乡(镇)电管站(含国营农场管电机构,下同)的关系,逐步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供电营业所的设置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可采取营配合一模式,一个供电营业所可以在几个乡(镇)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 
  1、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村电力资产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精神执行,其中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由县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乡镇供电营业所职工,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按定编定员的择优聘用,持证上岗。乡及乡以下的农村用电由乡镇供电营业所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由县供电企业承担,并可据实从严核入成本,相应调整目录电价。 
  2、1999年上半年先在长沙市安沙镇等41个乡(镇)电管站和1个基础工作较好,已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国营农场进行改革试点;下半年要求每个县(市、区)选择3~5个条件较好,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乡(镇)电管站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全省各县(市、区)应有60%的乡(镇)完成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工作;2001年全省基本完成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工作。 
  (二)县供电企业的改革 
  1、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逐步改造成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以资本运营为核心,以扩大县电力公司生产经营自主权为起点,通过建立资本纽带关系,将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逐步改造成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充分调动县供电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县供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其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1999年对石门县、浏阳市、攸县等5县(市)供电企业进行改制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完成40个县供电企业改制,2001年底前全面完成。 
  2、对交叉供电县供电企业要按照一县一公司的原则进行改革。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在上划或代管的基础上,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1)对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与地方交叉供电的19个县(市、区)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会同县电力局和县电力公司组建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底完成组建工作并规范运作。已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永定区、苏仙区、泸溪县、吉首市等4县供电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00年底前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正在办理代管的慈利县、洪江市、中方县、江永县等4县(市)和桃源县、耒阳市、新田县、祁阳县、新化县、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隆回县等10县供电企业,按出资关系进行资产重组,2001年底前完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组建工作可采取先由省电力公司代管,再进行组建;或直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2)已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平江县、安仁县、桂阳县、桂东县、保靖县、古丈县等6县供电企业,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2000年底前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道县、麻阳县、洞口县、凤凰县、嘉禾县、炎陵县、衡东县、汝城县、资兴市、永兴县、临武县、宁远县、东安县、城步县、绥宁县、花垣县、龙山县、永顺县、靖州县等19县供电企业,对正在办理(或要求办理)代管的,1999年内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2001年底前全部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对北湖区、新宁县和武冈市3家存在多家供电单位的县(市),1999年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多家供电单位合并。然后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底前完成。 
  (4)鼓励宜章县、蓝山县、新晃县、芷江县、桑植县和武冈市等县(市)电网与省电网并网,具体步骤由省经贸委统筹考虑。 
  (5)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进行代管,总体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的精神规范运作。县供电企业代管协议由省电力公司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代管县供电企业要实现政企分开,成为独立的供电企业法人实体,其产权隶属关系、财税制度、核算方式、并网趸售方式在代管后保持不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省电力公司负责县供电企业领导干部的培养、考察、考核、任用、奖惩,县供电企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用需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负责县供电企业人员与工资总量控制;负责对县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资产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审计,优化资本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导县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设工作。全省农村电网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确保农村电网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并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将农村电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对已经实行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工作不够规范的要尽快完善,明确代管与被代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县供电企业的管理,促进县供电企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三)对湘西自治州电力公司、郴州市电力公司、怀化市电力公司、邵阳市大圳灌区管理局等4个跨县的地方电力公司的改革。湘西自治州电力公司已与省电力公司协商,上划省电力公司;郴州市电力公司和怀化市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可先与省电网并网,也可通过资产重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大圳灌区管理局,按上述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地区级电力公司最终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为派出机构或其它投资机构。 
  四、加强管理 
  (一)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列入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以有效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负担。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收入,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二)落实各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县级电力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生产管理中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中的财务管理,用电管理中的营业管理,电价、电费管理尤其要落到实处。要千方百计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三)县供电企业要规范营业抄表收费管理。要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2001年底前全部实现。对乡镇电管站职工要进行统一考试、考核,按定编定员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并纳入县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聘用。 
  (四)不允许再以集资或加价等增加农民负担的办法来解决农村电网建设资金不足和发展问题。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按照“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和“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形成“按需定贷,合理投向,按约还贷”的良性循环。对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和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省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内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管理的电网内均摊。 
  (五)在理顺农电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一是通过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切实加强管理,减少农村电工和管理费用,同时积极开拓农村电力市场,增加售电量,实现每千瓦时电价下降0.04元。二是通过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电网低压线损率比改造前下降18个百分点,实现每千瓦时电价下降0.127元。三是根据“国家扶持、全网分摊、农民受益”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平均分摊。全省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2001年底前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电价水平降到每千瓦时0.465元。 
  五、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是对我省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运营机制和电力市场管理秩序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在实施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各方面通力配合。要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讲大局、讲团结、讲配合,以全局利益为重。各地要把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上来,严格按省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执行,在执行中不打折扣,不走样,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要与农村电网改造有机结合,与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与加强农电管理、改善电力服务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省政府将加大全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领导力度,成立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经贸委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地州市经委要依靠当地政府,会同电力、水利部门按照本改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协商、协调,妥善解决。 
 
 
省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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