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烟叶检疫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1 生效日期: 1989-09-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1989)农(检疫)字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烟草霜霉病是我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是烟草上一种为害严重、流行迅速、防治和处理都十分困难的病害,烟叶是其病菌的主要载体。据现有资料,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发生此病。过去,由于我国严格控制从疫区国家进口烟叶取得成效,我国目前尚未发现此病。 
  近年来,不听检疫部门意见,盲目从疫区国家进口烟叶的单位越来越多,进口烟叶中带有烟草霜霉病的事屡有发生,使我国的烟草生产面临严重威胁。为严防此病传入,确保我国烟草生产安全,须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 十五条规定,重申禁止进口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生产的烟叶,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口的,从1989年10月1日起,须事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特许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准进口。 
  2.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加强对进口烟叶的检疫检验和处理监督工作。经验查发现带有烟草霜霉病的烟叶,应严格按照检疫规定处理。 
  3.对近年来有进口烟叶加工和使用的烟草生产区,要进行疫情调查,重点调查有无烟草霜霉病发生。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