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省质监总站,省级各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建法[2001]143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发文之日起,《陕西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不再办理。《陕西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管理试行办法》(陕建建发(1997)173号)同时废止。
二、实行准用证管理的以下五类产品(设备):
1、建筑防水材料类;
2、外加剂类;
3、建筑低压电器类;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网)类;
5、塔机、施工升降机类,其产品准用证到期后自行失效停止使用。
三、已取得水暖卫生器材类准用证的产品,按陕建城发[2001]247号文件要求,办理确认登记转换手续。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