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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墙改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 2001-02-07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 
 
 
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墙改与建设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保护我市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通告》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领导,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依靠各级政府支持,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因此,要加强对《通告》实施的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通告》精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以下简易轮窑的关停和拆除工作,要根据《通告》要求列出这些企业关停、拆除的时间表。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对保留的砖瓦企业建立档案,根据有关要求下达粘土实心砖的限产计划,并监督限产计划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的禁用工作,对违反限产计划的砖瓦企业,除责令其整改外,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积极做好未纳入规划设计的农民私人建房粘土实心砖的限用和新墙材料的推广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限期拆除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的砖瓦企业。应关停的砖瓦企业,凡超限期没有关停的,一律不予年检,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关停的砖瓦企业,应依法注销其取土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同时要积极做好关停砖瓦企业的复垦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复垦政策给予复垦。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对违反《通告》精神仍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整改,并依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地矿部门对被列入关停的砖瓦企业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6、税务部门对逾期仍未关停的砖瓦企业,要及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销售发票。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逾期仍未关停的砖瓦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予检测。 
  8、市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资质认证小组对逾期仍未关停的砖瓦企业注销其应用资质认证书。 
  二、 做好《通告》的宣传发动工作 
  1、结合《通告》的颁布,市墙改领导小组要召开新闻发布会,让全社会了解《通告》的内容,并择时在报刊全文刊登《通告》。 
  2、 市墙改办与《南京日报》合作开办《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专栏,定期介绍墙改与建筑节能政策及新产品。 
  3、市墙改办要将《通告》以及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淘汰落后产品、工艺的有关文件以及南京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目录汇编成册,要将宣传册发放到每个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宣传册发到每个乡镇人民政府和砖瓦企业,对应当关停的砖瓦企业,区、县人民政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这些企业的思想工作,分步聚、分阶段稳妥地对这些企业实施关停。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对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提高建筑质量、改善居住功能的意义,把《通告》精神切实落到实处。 
  三、 鼓励公众参予,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通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让全社会参与《通告》的实施。 
  2、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反《通告》行为的单位定期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并督促其主管单位限期纠正。 
  3、《通告》颁布后,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全市范围内做好粘土实心砖的限产和禁用工作,对有违反《通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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