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 2000-1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林地、林木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改善生态等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本市坚持实施首都绿化规划,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业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绩,全市林木覆盖率现已达到43%,但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为了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巩固首都绿化美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程建设要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 
  近几年,本市因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的数量增加较快。有些工程建设单位事先没有按规定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就进行规划选址、用地申请、设计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砍伐林木时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有些施工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尚未批准时,便开始采伐林木。为了保护本市绿化成果,顺利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本市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以及少砍伐林木的原则,能够移植的林木一律不得砍伐。今后,本市工程建设单位在报批大量砍伐林木时,必须说明移植和保留树木的详细情况,否则,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必须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本市计划、规划等部门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选址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市林业总体规划,尽可能地保护林地和林木资源,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本市道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在立项、选线、施工等各个阶段,都要尽量保护林木,确需伐移林木的,要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时,要在项目概算中明确列出绿化资金,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并在申请林木伐移的同时,上报绿化的具体方案、实施责任人及完成日期。绿化方案应由具有绿化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专业设计,绿化任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后当年或次年春季完成。 
  三、本市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用地单位必须向林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经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本市工程建设伐移林木,应尽量安排在林木采伐期内进行 
  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本市工程建设伐移林木的采伐期确定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在林木采伐期内,林木因季节因素生长趋缓,采伐的林木可以利用,同时还有充足的时间对采伐迹地进行造林前期准备工作。另外,在林木采伐期内移植林木,成活率较高,有利于绿化成果的保护。今后,本市工程建设确需伐移林木的,原则上都要安排在确定的林木采伐期内采伐施工,非采伐期内不准进行采伐。 
  五、本市工程建设采伐林木,必须在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严格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这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任何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都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因工程建设采伐量较大,需要增加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年初向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市现有的绿化成果和森林资源来之不易,必须加强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的申报、审批和检查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严肃查处并坚决打击各种违法征占用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确保首都林木资源的不断增长。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