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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 2000-08-28
发布部门: 泉州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泉建科[2000]27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建委[2000]35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对全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在我市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几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标准。为避免浪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 
  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资质、有相应水平与权威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立项报建制度 
  建设工程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在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同时,就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及标准、投资及能耗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向我委报建;项目报建委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业经批准,项目建设法人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追加预算或撤销建筑智能化系统功能。 
  三、建立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设计、系统集成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单位,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项资质证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承接设计、系统集成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的验证手续。 
  省外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企业到我市承接业务,需经省建设厅办理进闽相关手续后到我委办理单项工程设计(系统集成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报备手续;外地、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单位到我市承接业务,应持有关资质证书到我委办理单项工程业务报备相关手续。 
  在本市辖区内(包括外来队伍)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集成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相关业务。 
  四、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查制度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组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进行专项审查。 
  五、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在新建、己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六、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和验收报备制度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材料按有关规定实行现场取样,逐一经有权部门检测认证,并由总包企业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包括检测资料、质保资料、中间验收记录及公安、消防、通讯、广电、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分子系统(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和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综合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有关部门专家进行。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机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把该工程质量监督分部、分项工程详细报告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建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制度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年后,建设单位应逐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 
  新建智能化住宅小区应将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作为小区综合验收的一项重要分项工程,等级评估不达标,不予通过综合验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等级评估工程不得擅自对社会宣称为“智能化小区(大厦)”。 
  八、建立对在我市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企业资质年检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我市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的省内外设计、系统集成和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会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相关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和动态管理制度。 
  以上意见,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建筑业科)反馈。 
 
 
泉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建科[2000]35号 
 
各地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技处(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是指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配置或增设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工作,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统一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的管理及以上单位在福建市场的准入和清出;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和报备管理工作,智能化系统工程示范、试点工作管理;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级评估和工作造价的管理; 
  (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产品、材料推广工作管理; 
  (五)其他必要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活动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通信、广电、公安、环保、保密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任务;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本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另定)。 

    第八条   外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入闽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持有关的资质证明和文件向省建设厅办理进闽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 

    第九条   境外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的单位入闽承接建筑智能化建设项目,应当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厅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必须按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设备、产品、材料必须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性能与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涉及工程造价的承发包双方应通过现场测定、积累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等办法共同编制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经济纠纷问题。 

    第十四条   为避免浪费、盲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平与权威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进行专项审查。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项目或部、省级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示范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5万m2以上(含5万 m2)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由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与竣工验收管理。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担。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数据及有关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将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集成综合验收记录、检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公安、消防、通讯、广电、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交建设工程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在建设过程及竣工质量验收中,对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决。 

    第十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本省推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工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按类分级进行等级评估。分类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而划分,等级根据智能化系统复杂程度进行评定(等级评估具体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工程等级评估由建设方(业主)向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单位组织,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进行等级评估。 

    第十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等级评估的工程不得擅自对社会宣称为智能化住宅小区(大厦)。 
  新建智能化住宅小区在小区综合验收时应将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作为一项内容。条件未达到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结果由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的省内外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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