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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10-26 生效日期: 1990-10-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990.10.26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
  
为了加强对进口轿车的管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需的自用轿车,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经商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务院特区办等部门研究同意,现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的审批管理办法请示如下:
  一、凡依法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免税进口轿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下同)。为减少进口,鼓励使用国产轿车,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与进口轿车同等对待,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以及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具体免税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制定。企业按规定进口的轿车和用外汇购买的国产轿车,一律限于本企业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按以下标准配车:
  (一)注册资本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一辆;或进口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一辆。
  (二)注册资本额在五十万美元及以上、二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二辆;或进口轿车一辆,但进口的小轿车只限于标准型(发动机排气量在二千CC及以下,下同)。
  (三)注册资本额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五百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三辆;或进口轿车二辆,其中只能进口标准型小轿车一辆。
  (四)注册资本额在五百万美元及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五辆;或进口轿车三辆,其中高级(发动机排气量在二千CC以上至三千CC及以下,下同)小轿车一辆。
  (五)注册资本额在一千万美元及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六辆;或进口轿车四辆,其中高级小轿车二辆。
  (六)注册资本额在三千万美元及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七辆;或进口轿车五辆,其中高级小轿车三辆。
  (七)注册资本额在五千万美元及以上、一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九辆;或进口轿车六辆,其中高级小轿车四辆。
  (八)注册资本额在一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或进口轿车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九)注册资本额在二百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附表确定的比例,既进口轿车,又购买国产轿车。
  规定的配车标准,不得突破,并应随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配备。

  三、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

  四、本办法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
199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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