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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8-14 生效日期: 1987-08-1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自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努力,每年都超额完全了国家规定的征集任务。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明确,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今年,国务院又决定扩大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范围,征集工作量加大,任务更加艰巨。而且前征集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擅自越权减免、严重漏欠和征管偏松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征集政策,切实加强征收管理,确保能源交通基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调配人员,充实征管力量
  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级税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应有一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都要按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财政部有关通知尽快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也要进行对口管理,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征集政策和各项征管制度;及时足额地组织收入,分析收入变化原因;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对缴纳单位进行检查。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工作考核
  各级税务部门对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都要制订工作计划,加强收入分析和调查研究,认真搞好宣传、干部培训和总结评比工作。直接担负征集任务的税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征管形式。原则上,对属于纳税单位的,由税务专管员统管;属于非纳税单位的,可分部门或分地区实行定人专管。并建立分户征收底册(台帐)、专管员手册和入库销号、滞欠等有关资料档案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与同级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密切配合,请其在给各地下达能源交通基金征集任务时,将任务数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以便部署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在汇总月、季、年度能源交通基金报表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单位)。各级税务部门并应将此列入岗位责任制的内容,进行定期考评,奖优罚劣。考核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订。

  三、建立基金鉴定制度
  税务部门根据征集政策规定对一切应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办理的申报登记手续,要按照登记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对就地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的应交基金项目、计征依据、计征方法、交纳环节、计征比例、缴纳期限等要逐项鉴定,填写《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鉴定表》(表式和份数由各地自定),报经县税务局签章后,分送有关方面收执,作为征纳能源交通基金的依据。鉴定内容或政策规定有变动时,征纳双方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进行修订。每一年度终了后,应结合汇算清交工作,逐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修订。

  四、建立入库前的申报制度,加强征前辅导工作
  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应按照税务部门核定交纳期限,于期终后十日内填写《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报送当地税务部门,经审核后,填写《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因结算关系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报经税务部门核准,可酌情延长申报期限;税务部门有权对其确定预交数额,由缴纳单位预缴,待申报后,再进行结算。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缴纳单位征前辅导工作,着重抓好重点户和大户,通过认真辅导,及时发现问题,堵塞错漏。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各级税务部门对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除全国性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外,每年都应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普查或重点检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对所属税务部门在贯彻执行政策,遵守征收管理权限规定,完成收入任务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税务局。

  六、改变报表报送期限
  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单位向税务部门报送月、季度和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改为:月份(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5日内报送,集中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单位,报送年度汇总报表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并分户列表附报所属单位缴纳的能源交通基金(部队和军工部门免报)。

  七、坚持依法办事
  各级税务部门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必须坚持按政策和管理权限办事,依率计征,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减免或改变征集范围和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征集比例,自行下达与政策相抵触的文件和决定,税务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对违反能源交通基金政策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部门应为检举者保密。对检举揭发者可以比照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征集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征集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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