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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3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2]130号
闽政办[2002]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下发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实施,住房二级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今年上半年全省住房二级市场交易面积和交易金额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82%和114%,其中房改房同比增幅高达2倍和1.8倍。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适时出台相关的扶持配套政策,鼓励支持二手房上市交易,进一步搞活、做大住房二级市场。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凭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市交易;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各房改单位要积极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的办证速度,争取年度前全面完成。 
  三、调整房改房上市交易收益政策。自2002年10月1日起,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所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的净收益,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四、调整高级住宅界定范围。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单位面积销售价格超过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面积销售价格的1.5倍(即乘以2.5)的房地产住宅项目,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界定为高级住宅,其余的住宅建设项目均按普通住宅对待。 
  五、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个人购房征收的契税给予财政补贴,降低个人购房契税负担。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重新规范核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以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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