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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地产权证申办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 2002-07-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法[2002]0381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机构: 
  最近,有区房地局请示,在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该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是否可以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登记机构是否应当给予办理登记手续。为此,我局经研究,就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证申办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行政管理部门依次有三项审批: 
  一、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条规定,尚未禁止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转让过户。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三十日。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后,应当通知房地产登记机构,该地块的房屋转让应当停止,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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