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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做好2002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房管[2002]142号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精神,为做好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均按2002年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调租标准 
  (一)工商业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2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 
  (二)金融业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15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7.50元;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2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74元; 
  (四)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在1988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3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0.84元调整为1.09元。 
  三、减租政策 
  为保证非住宅房屋租金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一些特殊行业、困难企业实行减租政策。 
  (一)对承租并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铺、副食店、煤店、托幼园所、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区存车用房不提租,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二)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不提租,按1995年租金标准核收租金。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到产权单位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减租手续。 
  四、计租办法 
  (一)按照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四类。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或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其他具体计租办法按照《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1995]房管字第150号)执行。 
  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换发使用证、契约 
  自2002年6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国有房产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和《天津市公用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其他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使用证》、《契约》、《合同》同时废止。 
  (使用证》、《契约》、《合同》文本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六、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租工作是租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市场租金过渡的必经之路,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盘活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调租工作顺利完成。 
  (二)搞好宣传和培训。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使各单位了解提租的目的和意义,支持、理解和配合租金改革。要认真搞好培训,组织调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调租政策和计租办法,并掌握《合同》填写方法。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调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检查;市房产总公司、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负责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的组织、实施;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负责本区、县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县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 
  (四)按时完成租金测算和换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调租政策,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进行测算,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确保租金计算和《合同》填写准确无误,发现错误和疏漏及时纠正。 
  6月30日前,完成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工作。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时要与原《合同》、《使用证》和《契约》进行核对,原《合同》、《使用证》和《契约》与实际不符的,经房屋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审核应予以调整。 
  (五)严格租金管理,不得挪做他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后增收租金部分要全部用于房屋修缮,提高房屋完好率,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附件:1、《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略) 
  2、《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略)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略) 
  4、《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略) 
  5、《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5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为了加强我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管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市房管局对原《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做了修改,并重新印制。现将有关填写要求说明如下: 
  1、编号:由15位数字组成。直管公产合同编号由各区、县房管站(所)业务代号、房屋档案号、门牌号和承租户顺序号组成;单位自管产合同编号由委、局(集团公司)系统代号、房产档案号和承租户顺序号组成。 
  2、出租方:填写非住宅房屋出租单位的全称。 
  3、承租方:填写非住宅房屋承租方的全称。 
  4、房屋座落:填写非住宅房屋的现地址,应与有关部门规定的地址相同。 
  5、计租面积:包括独用和伙用面积。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计租面积应分别填写。填写顺序应与建筑结构栏填写的顺序相应。 
  6、每月租金金额:填写该房屋每月应收租金金额,为基本租金与附加租金之和。 
  7、合同有效期限:填写2002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起租日期为2002年6月1日。 
  8、甲、乙方签章:甲、乙方签字盖章应与“合同条文”栏中的立合同人一致。 
  9、产别:分别填写“直管公产”、“宗教产”、“代管产”、“单位自管产”、“军产”。 
  10、用途:分别填写工业、商业、金融业、行政事业。 
  11、间号:填写独用的所有房间号,伙用房间号加括号注明。 
  12、间数:填写独用的所有房间数,伙用房间数加括号注明。 
  13、房屋结构:填写该房屋的建筑结构,分为: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砖木三等、简易结构。承租一所房屋中含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的,要分别填写。 
  14、地段等级:填写该房屋所在地段的等级,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戊级。 
  15、租金类别:按非住宅房屋用途填写该房屋的租金类别。分为:工业用房租金、商业用房租金、金融业用房租金和行政事业用房租金。 
  16、租金单价:根据房屋的租金类别、建筑结构、地段等级填写该房屋的租金单价。含有两种以上租金单价的分别填写,两个单价之间要有明显间断。 
  17、基本租金:承租本处所有房屋计租面积的租金之和。 
  18、附加租金:暖气、电梯栏填写实际应交(应摊)租金;超高栏填写超高部分的租金。 
  19、房屋租金变动情况:在《合同》有效期内,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届时市政府规定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自行调整租金,并填写在《房屋租金变动情况》表中。其中: 
  变动日期:填写租金变动时的日期。 
  经办人(签章):由缮写《合同》的管房人员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20、房屋租赁合同续签记录:《合同》期满,租赁双方需续签《合同》,将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填写在此栏内,租赁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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