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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使用企业自备篷布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8 生效日期: 1986-08-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委铁道部
发布文号: 经交[1986]400号
 
  为完成国家运输任务,加强对企业自备篷布的使用管理,加速周转,保证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中,以敞车代棚车装运怕湿、易燃货物时,铁路应负责提供篷布。为弥补铁路篷布不足,提倡、鼓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使用自备篷布。 
  运输毒害品、腐蚀性的货物,应按规定使用企业自备篷布。 
  二、企业自备篷布要求具有防水、防火、防霉性能,规格一般为9×5.5米。篷布腰绳、边绳必须是直径1.1~1.3厘米、拉力在300公斤以上的棕绳、麻绳,禁止使用其它代用品。篷布四角和两侧用黄色油漆涂打所属单位名称和编码,两侧编码下方各通栏涂打一条宽150毫米的横杠标记。 
  三、发货人使用自备篷布,应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自备篷布×张”字样,并在“铁路货车篷布号码”栏内划“■”号。 
  四、货主装车苫盖自备篷布,应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使用篷布的有关规定。 
  五、铁路到站应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连同企业自备篷布一起交给收货人。 
  六、收货人对到达的发货人自备篷布应尽快到车站办理托运,在30日内不核收运费。铁路车站要优先受理,及时组织装车,不得积压,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承运日期表周期。进行中转作业时,应在当天装出。 
  七、铁路到站不办理零担发送业务的,应由收货人将自备篷布送至邻近的零担办理站办理回送。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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