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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9 生效日期: 1999-12-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1999]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从1993年实行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来,有力地保障了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对推动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一个时期,有的地方随意表态,越权减免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简称劳保费用),造成全省劳保费用减收.致使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费的组成部分,也是专项用于建筑企业职工养老的资金。这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是省政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国有建筑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劳动厅关于切实保障建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生活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7]63号)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收工作,务业、按规定标准足额收缴。 
  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凡擅自下发减免劳保费用文件的,要自行纠正;已减免劳保费用的工程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办理补缴手续,足额追缴。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要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认真及时地做好当地企业和跨地区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劳保费用的结算和拨付工作,不得拖延或截留。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建筑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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