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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一九九○年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 1990-07-20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进行土地调查科技成果表彰奖励活动。评审内容、要求、等级标准和奖励仍按我局(1988)国土(籍)字第125号文规定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评奖单位和条件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属于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县,必须完成一个乡的登记发证工作,不属于登记发证试点的,土地详查数据按村汇总后,必须由村、场校核,并在土地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城镇地籍调查,在完成一个县级区的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须完成一个街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 
  城市土地分等定级,以完成建成区整体为单位评奖。 
  县和县级市辖区内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地籍调查评奖单位,可以按完成一个建制镇为单位评奖,也可以待全县(市)内集镇全部完成后参加评奖,但一个县(市)只允许以其中一种形式参加评一次奖。 
  二、申报比例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报奖数不得超过完成单位数的20%,考虑到一九八八年第一次评奖未要求各地按比例报奖,故参加一九八八年评奖的,除获奖单位外,仍可参加今年评奖。今后完成数不再累加,一个单位只给一次参加评奖的机会。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我局要求,上报三项成果,不报三项成果的,暂不参加评奖。 
  各省(区、市)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对本省(区、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参加评奖的项目要认真进行评审,严格按上述要求申报,未经评审上报的,不予受理。 
  各省(区、市)报奖时,需同时上报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县数、城镇数及其名称。 
  三、报送评奖材料 
  凡参加评奖的项目,除报送《全国土地调查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表》一式三份和成果应用专题报告(含受益单位证明,重要的附照片和图、表)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验收合格证书和省级验收内外业检查记录复制件一份。 
  (2)一个乡的调查材料,包括分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底图、接合图(表)、土地权属图以及相关的图件、文字材料,如调绘航片、外业调绘手簿、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争议原由书以及村、乡土地面积汇总表、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等。 
  2. 城镇地籍调查(所有材料均两份,可以复印件) 
  (1)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含图根)部分原始记录和计算资料。 
  (3)地籍平面控制点,网图(含图根)和成果表。 
  (4)在繁华地区,城市边缘地区和大型用地单位各抽取(随机)一幅基本地籍图,并附上与本幅图内宗地相一致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地籍调查表(含界址调查、宗地草图等)与本幅图接边的相邻图幅、界址点成果表(解析点)、面积量算成果资料,以及有关的土地登记卡、审批表、归户册、土地证等。 
  (5)城镇土地分类统计表(含按行政区和按权属单位两种统计表)。 
  (6)基本地籍图分幅接合图(表)。 
  (7)土地确权中,具体问题处理办法和规定。 
  (8)地籍调查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 
  3. 城镇土地分等级(未写份数的均一份)。 
  (1)城镇土地定级技术报告及工作总结报告各十五份。 
  (2)土地级别总图。 
  (3)土地级别单元分值图。 
  (4)土地级别边界图。 
  (5)土地定级因素作用分值及资料图。 
  (6)各种图件的像片翻拍照片各十五份。 
  (7)中间计算结果和其它过渡图、表(式样,含级差收益测算原始资料)。 
  (8)土地定级成果面积汇总表十五份。 
  (9)土地定级成果分宗统计表、等级归户册(式样)。 
  (10)土地定级工作中的专题技术资料。 
  (11)省(区、市)验收报告。 
  (12)试点单位申请定点报告和上级批文。 
  四、报奖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材料直接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土地详查乡的材料,待我司在上报三项成果中随机抽取后,另行通知上报。 
  五、解放军土地调查成果如何进行表彰奖励活动,请解放军土地管理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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