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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黄金生产秩序保护黄金矿产资源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2-17 生效日期: 1989-02-17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黄金矿产是国家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遵照国务院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了有效地制止哄抢国营矿山、破坏黄金生产的不法行为,坚决取缔个体开采,严禁私自加工和选冶黄金,严厉打击倒卖、走私贩私黄金及其中间产品的犯罪活动,彻底改变我省一些黄金矿区目前存在的混乱状况,现公布如下: 
  一、严禁个体开采黄金矿产,凡个体采金者要一律停采进行清理。对个体采金中的无证开采者,一律没收其采矿设备、生产工具及现存矿产品,查封其采矿坑口或地段;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并废止。今后不准再向个体颁发采金许可证。 
  二、坚决取缔个体加工黄金矿产品的非法活动。凡私自选金的小氰化池、汞板、混汞碾及溜槽等,要一律摧毁或予以没收,并追查黄金去向,对藏匿或倒卖走私黄金者要依法惩处。 
  三、严厉打击哄抢国营及集体矿山、偷盗矿石及设备器材,破坏生产设施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黄金矿区正常生产秩序。 
  四、对于正在勘探的黄金矿区,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集体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手段从事采、选、冶活动,违者要严肃处理。 
  五、黄金开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政策法令。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停产限期治理,对问题严重或逾期治理无效的企业要予以关闭。 
  六、必须严格有关采矿物资的管理。炸药、雷管、导火线、氰化物、水银等爆破器材或危险品,不许卖给或流入非法采金者和私自选冶黄金者手里,今后凡发现此类问题,要追查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七、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集体都不得从事黄金开采、产品加工及销售活动。对已领取了采金许可证,生产管理混乱,甚至成品金流失被盗的单位,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者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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