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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35号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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