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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3 生效日期: 1987-06-03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木材市场开放、搞活以后,对调动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绿化祖国、保护生态平衡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放开后,各方面管理工作跟不上,一些地方出现了乱砍滥伐、哄抢偷盗国家、集体林木,个别地方问题相当严重,连水源林和保护区的珍贵资源也不断地遭到破坏,挫伤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农正当的经济利益已成了当务之急,必须在木材生产、流通领域里强化管理,才能有效制止乱砍盗伐森林。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木材实行一家(林业部门)收购、多家销售的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只准许各级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公司及其森工站、贮木场、水运局(以下统称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向林场、林农验证收购木材,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均不得直接向林场、林农收购木材。经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批准经营木材销售业务的单位,所需木材由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统一批发供应。 
  除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外,其它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从发文之日起,一律要重新登记,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林业部门共同审核和整顿,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销售木材的营业执照。今后不许个体经营木材。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者的库存木材要进行登记,限期销完,也可由当地木材公司收购或代销。 
  由林业部门国营木材经营单位统一收购木材后,森工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搞好服务。通过明码实价、挂牌收购、预约订购、代购代销等多种形式以及合理摆布收购点等措施,方便林农、方便用户。 
  二、加强林政管理,严格控制木材砍伐量。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实行凭证采伐、凭证销售、凭证运输。林业部门要按照区计委下达的年度采伐限额,根据“采伐量不得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和森林资源情况,逐级落实采伐数量,及时把采伐证发给国营、合作林场和林农,实行凭证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采伐限额。为防止采伐证的转让和买卖,采用采伐薄形式,一次发放,多年使用。一年一次由自治区计委给县下达森林采伐限额后,再由县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定,落实到生产单位或林户。 
  计委下达国家计划内的用材指标,只保区内重点行业,如火柴、铅笔、造纸、煤炭等必不可少的用材。同时要鼓励木材节约代用,逐年减少计划内的指标。 
  加强森林采伐区的管理。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村的护林员、要抓好“源头”木材的验证检尺,然后凭采伐证换发给林农销售证。木材收购站在收购木材时,要验明销售证才收购。不准伪造、涂改、买卖采伐、销售、运输证。对无证采伐、收购、销售、运输无证木材者,按乱砍滥挖或非法经营论处。 
  运输木材、木制半成品、木柴木炭出县的,由县林业局按计划审核批准,发给运输证;运出区外的,由区林业厅核发运输证。铁路、公路、航运部门不得承运无证木材。 
  整顿木材检查站。要认真选配和充实检查人员,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正确行使检查职责。对监守自盗者,要从严惩处。林业管理部门要秉公办事,认真执行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无故刁难林农和消费者,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贪污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要建立和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力量薄弱的要予以充实,尚未建立的,要尽早建立。 
  三、适当减少中间环节收费,保护林农利益,理顺各方面关系,保持木材价格的相对稳定。对木材收费项目作适当调整。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凡林业部门收购、销售的木材,不征收工商行政市场管理费。计划内销售的木料,免征县乡开发基金。 
  为稳定木材市场,兼顾林农、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各方面的利益,木材收购实行国家指导价,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根据市场信息定期制订木材收购指导价。为保护林农利益,防止经营单位压级压价,要规定木材收购最低保护价。对区内重点行业(火柴、造纸、铅笔、煤炭等)用材,由区计委计划分配,销售价格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审定。计划外木材销售价格随行就市。经营单位在物价部门规定的毛利率内的所得利润,为企业应得收入,超过部分返还给产材县财政百分之五十。具体购销价格由区物价局和林业厅另行下达。 
  四、发动群众开发荒山,封山育林。承包给群众的责任山,应在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下,统一组织育苗,统一时间造林,统一领取和发放育林费,统一时间封山,无故不服从统一规划的,收回承包责任山,另行发包。 
  五、及时查处哄抢盗伐国家、集体林木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各级政府要统一部署,组织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抽调力量,对本地区乱砍滥伐、哄抢盗伐、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积案,逐件进行清理。要抓紧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其首犯、主犯者,建议各级政法部门公开审判,从重从快处理,对支持、纵容和参与哄抢盗伐的党员、干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决不宽待。 
  国营林场和合作林场,要主动搞好场群关系,依靠当地政府和群众,搞好护林承包。组织林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森林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护林公约,实行以法治林。 
  以上通知,望认真研究落实。当前,要以县(市)为单位,专门组织一批干部,由县负责同志带领,用两三个月的时间,认真整顿木材管理和查处破坏森林案件。并要抓出显著成效,切实刹住乱砍滥伐林木的歪风。 
  自治区过去所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通知矛盾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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