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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组织评选2003年至2004年度部级文明客船、客运站及客运航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4]12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集团)总公司,中交企协客运旅游工作委员会: 
  为推动我国水上客运交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水路客运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先进单位、船舶的示范作用,根据《交通部文明船、站及航线评选办法》(交水发[1997]412号)规定,决定2004年5一6月份进行2003年至2004年度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成立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部成立文明船、站及航线评审委员会负责有关评审事项。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水运司,联系电话010一65292618、65292619,传真010一65292675。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委托中交企协客运旅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客委会”)负责。 
  二、2003年至2004年度部级文明船、站及航线的评选,按照《交通部文明船、站及航线评选办法》(交水发[1997]412号)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各单位推荐的客船、客运站,其经营人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推荐的客船在船龄、权属关系等方面应能起到长期、充分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要将企业、船舶、航线的安全记录纳入评选内容。 
  三、鉴于政府体制、港口体制改革,原部属航运企业现列为中央管理航运企业集团的,通过集团直接报部评选,其余原部属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部评选;原双重领导港口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通过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报部评选。同时根据目前的管理职责分工,长江、珠江省际文明航线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参加部级评选的长江、珠江各入选单位进行检查。 
  四、评选推荐工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为单位组织进行。各单位评选出的文明船、站及航线的数额应控制在1999年一2000年度的水平。 
  五、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各交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入选单位的先进性,严禁借本次评选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各单位正式向部报送推荐单位的材料包括:部级文明客船、客运站、客运航线推荐表(见附件一、二)和被推荐单位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并请于6月30日前直接报“客委会”(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630号6楼,邮编:200122,联系电话021一50814423,联系人:竺荣根,王夏琴),逾期报送的不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附件: 
  一、部级文明客船和客运站推荐表(略) 
  二、部级文明客运航线推荐表(略) 
  三、交通部文明船、站及航线评选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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